一、工作服穿著目的
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公眾形象,進一步規范化管理,特制定本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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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工作時間著裝及儀表要求
(一) 所有員工著裝要求
1、 所有員工必須按照公司規定著裝,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,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。
2、 工作時間須著公司統一發放的工作裝;注意儀容儀表,穿著整潔、得體、大方。
3、 著工作裝時,應搭配與工作裝顏色、款式得當的襯衣、襪子和鞋類;鞋應保持清潔光亮,無破損并符合工作要求;在工作場所不得赤腳、不得穿拖鞋、拖鞋式涼鞋等。
4、 著西裝時,須著襯衣,系打領帶;襯衣束腰,不得挽袖或不系袖扣。
5、 工作裝應經常換洗,不得出現掉扣、錯扣、脫線現象。
6、 工作時間應保持口腔清潔、雙手整潔;勤剪指甲,指甲不得留的過長,不得涂指甲油。
7、 工作時間必須佩戴公司統一發放的工作牌,并佩戴在左胸前適當位置。
(二) 男員工著裝要求
1、 頭發梳理整齊、大方;頭發前不過眉,旁不過耳,后不蓋衣領;不得剔光頭;不得留胡須。
2、 工作時間不得光膀子或穿挎攔背心及大短褲。
(三) 女員工著裝要求
1、 工作時間著裝以保守為宜。
2、 頭發梳理整齊,發型(包括發式、顏色)不得太夸張;提倡化淡妝,金銀首飾或其他飾物應佩戴得當。
3、 工作時間不得穿超短裙、低胸衫、過于休閑或其他有礙觀瞻的奇裝異服;著裙裝時,外露襪子須穿肉色絲襪。
4、 盡量避免用過濃的香水。
三、工裝配制說明
1、 員工試工期滿后,可發放工作牌;試用期滿后,可發放工作裝。
2、 離職(辭退)收取服裝費用時,按服裝的實際費用計算(詳見附表一)。
(1) 自工裝發放之日起,工作滿兩年以上者,辭職(辭退)時,不收取服裝費用。
(2) 自工裝發放之日起,工作滿一年以上兩年以下者,辭職時,收取服裝70%費用;被辭退時,收取服裝 50%費用。
(3) 自工裝發放之日起,工作不滿一年者,辭職時,收取服裝100%費用;被辭退時,收取服裝 70%費用。
四、處罰措施
1、 各部門負責人應認真執行、督促屬下員工遵守本規定。
2、 工作時間不著工作裝者,視為當天缺崗,并扣罰當日日工資。
3、 非工作時間,不得著工作裝,發現一次罰款20元。
4、 工作時間未佩戴胸牌者,一次罰款20元,一個月連續違反3次以上者,除罰款外調離工作崗位。
5、 各部門在一個月內員工違反本規定累計超過3人次或該部門職員總數20%的,該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。
6、 罰款直接從當月工資中扣除。
7、 員工損壞工作裝的,公司予以補發,費用自行承擔。
五、本規定由各部門負責具體實施;由行政辦公室負責監督、執行。
1、 配備兩套工作裝的部門:
(1)4月1日—9月30日統一著淺色工作服,著襯衣時,需按公司規定統一顏色著裝。
(2)10月1日—3月30日統一著深色工作服;
2、配備一套工作裝的部門,視具體情況而定。
3、如有特殊情況視情況而定。
六、執行日期:2006年4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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